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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小陈2015年4月应聘进该体检中心,担任健康销售顾问,然而仅仅工作了7天后,她就被通知不用再来上班了,原因是小陈的打扮男性化,不符合公司要求,这让一直积极工作的小陈有一些委屈,希望公司能够给予尊重。对此,该公司表示,由于小陈的岗位是健康顾问,平时接触的大多是领导和老总级别的客户,因此公司在外形上有一定的要求,小陈过于男性化的打扮确实是辞退她的原因之一,但是主要还是因为她的形象气质和单位要求不符。对此,有58%的受访者表示如果自己是老板,不会为此开除小陈,有20%的受访者表示说不清楚,仅有20%的受访者明确表示会辞退小陈。有受访者表示,虽然理解企业对于员工穿着打扮提出要求的初衷,但是对于企业的做法却不敢苟同,“的确,在面对客户的时候对着装有要求是可以理解的<strong>北京pk10计划群【v.信:yq29445681 ⓠⓠ号:9166919】</strong>,但是企业的做法是不是过于直接了呢?应该和员工先进行沟通吧,直接辞退有歧视的嫌疑。”网友Dhh也留言表示,相对于员工的外在打扮,员工的个人能力才更为重要,“包子有馅不在褶上,只要是员工能够胜任工作,对于员工做出穿着上的要求可以适度放宽,可以从人性化的角度实行周末便装制,毕竟员工的个人习惯很难一下子改变,企业的做法未免过于粗暴。”
问:企业在招聘时,能否对员工的外形和着装风格作出要求<strong>北京pk10计划群【v.信:yq29445681 ⓠⓠ号:9166919】</strong>?是否算作一种就业歧视?答:何为就业歧视?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对就业歧视做了一个定义:“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也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因此,企业在招聘时一般不得对于应聘者的外形及着装风格等作出特殊要求,否则就属于一种广义上的就业歧视。
《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同时约定了:“对一项特定职业基于其内在需要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不应视为歧视。”因此,对于某些特殊岗位,特别是需要对外接触客户的岗位,企业对员工的着装作出必要的、合理的要求,比如要求穿正装,我们认为这不能算是一种歧视。因为此时员工对外不仅代表其个人,同时也是代表企业的形象。
答: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遵循的是法定解除、终止模式,即<strong>北京pk10计划群【v.信:yq29445681 ⓠⓠ号:9166919】</strong>只有员工符合法定的解除、终止情形时,用人单位才能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外貌或体型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企业要求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理由。因此,企业不能简单地以员工外貌或体型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企业要求而辞退员工。
但是,当员工的外貌或体型发生变化导致其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可是这种情况仅会发生在一些对于外貌或体型有特别要求的岗位,对于一般企业岗位而言,外貌或体型的变化不足以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否则就会构成就业歧视。
答: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基于企业的性质、员工岗位的要求、企业规章制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首先,需要看企业的性质,一些世界500强企业对于所有员工工作时的着装都有要求,必须穿正装,这是一种企业形象的象征。我们认为这也是企业的一种合理要求,员工理应遵循,可能当初员工选择该企业就是基于其光鲜的企业形象。其次,需要看岗位的要求,有些岗位例如程序员、产品工程师等无需太多与外部接触的岗位,我们认为企业对其着装作出特别要求并不合理。<strong>北京pk10计划群【v.信:yq29445681 ⓠⓠ号:9166919】</strong>当然员工也不能穿着奇装异服来工作。而对于一些需要与外部接触的岗位,例如销售、空姐、保安、银行职员等,他们对外代表了企业的形象,而且这些岗位的着装会对工作本身产生一定影响。我们认为企业可以对这些岗位的员工的着装作出一定的要求。最后,需要看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以员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基于规章制度的规定。企业规章制度中对于员工着装不符合企业要求而拒不改变的行为如何处理是否有相应的规定?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履行了民主程序?该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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